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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1-10-22 15:31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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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业职业学院章程

 言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2003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山东冶金职工大学和山东省工业学校合并组建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学校遵循“笃实求真,明理出新”的校训,弘扬“好学力行,兼容合作”的校风和“爱生乐教,因材导学”的教风,秉承“为学生的就业和发展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服务”的办学宗旨,努力建设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有示范作用的高水平技术技能型特色名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山东工业职业学院,简称:山工职院。英文名称为Shando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Industry,英文缩写:SDIVC

学校法定住所为淄博市桓台经济开发区张北路69号

学校网址为:www.sdivc.net.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专科层次的国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政策法规自主办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学校依法开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及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定位是依托行业,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为行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五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通过其管理单位,向省委干部主管部门推荐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其他负责人,推动学校负责人选拔与产生机制改革;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学校办学水平与教育质量,学校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和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支持和引导学校的发展。

第八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照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学生并进行教育和管理,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颁发相应的学历、出具学业证明;

(五)确定教学、科研、党政职能和附属部门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依法制定校内奖惩办法,发放教职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九)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在上级教育及行政管理部门、学校成员及与学校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下行使。

第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学校章程,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面向行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公正评价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业及操行;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工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三)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聘任办法,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四)对科研立项、成果评审、技术推广转化等开展评审;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事项中进行科研水平、科研成果的评议;在奖励推荐、人事聘任等事项中,进行学术把关;审议专业申报、基地建设等涉及的学术事宜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指导学风建设,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七)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经公示后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决策时,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四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决策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教学工作和发展等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及定位、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规划及教学改革计划,协助学校定期组织召开教学工作例会、年度教学工作会议;

(三)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四)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质量报告,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对全院在专业设置、调整与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思想、政策、办法提出原则性意见。审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对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审议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方案及实施办法;

(六)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七)研究教师队伍建设问题,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促进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八)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七)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系(部)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及财务、工会、提案办理等专项报告,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福利、校内收益分配办法;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学校党政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复代表提案,落实工作;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是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单位共同参与成立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和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组成单位代表在理事会所占比例应遵循相对均衡的原则。理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履行职责。

第七节   群众组织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并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责范围和人员配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专业发展、应用技术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包括系、部、所、中心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含部、所、中心等,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系党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系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系党支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本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对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通过召开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系主任或系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九节  决策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学校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三十三条  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学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贯彻学校党委会议精神,组织实施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工作,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和专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努力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学校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专业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产业结构调整驱动专业改革机制、产业技术进步驱动课程改革机制、真实应用驱动教学改革机制,实行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或省有关标准科学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规划、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定期优化调整、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十二条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安排教学时间,配套制定和执行教学检查、督导和事故认定制度。

第四十三条 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行调研、论证与绩效考评制度,积极探索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不断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确保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先进、有效和实用;不断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及岗位适应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以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名师培育、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实践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课程带头人。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强化质量意识,引入第三方评价,建立信息化教学管理平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二节  专业建设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逐步形成以冶金专业为特色,以机电类专业为主干,财经工程、信息类专业协调发展,国家、省、院重点特色专业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四十八条 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加快专业建设与改革。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科研工作坚持以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目标,以应用技术研究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促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的。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节  社会服务、校企合作及文化传承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推动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对接山东产业发展,面向全国冶金行业”的服务定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行业、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注重特色校园文化建设,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及区域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和谐统一、修德育人的校园文化体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第五章  学生、学员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六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教育及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特困资助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考评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勤于学习和实践,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三)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根据审议通过的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开展相关工作。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事务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学生管理部门指导下协调处理学生相关事务。  

第六十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有关规定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的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的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和申请救济;

(八)学校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学校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类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审计与监察等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交,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学校独立核算部门的财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和正确处置,保证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八章  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校徽为圆形,由山东工业职业学院中英文名称、橘红色牵手符号三部分构成。橘红色牵手符号寓校企合作,培养高素养、高技能“双高”人才和理论、技能兼备的“双师”队伍,服务企业、共赢发展之意。

第七十七条 校歌是《山东工院人》。

第七十八条 校庆日为公历10月17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校党委会审定,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条 章程的修改须由校长建议,或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向社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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