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1-10-22 09:51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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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预防和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行为不当、处理不当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调查认证充分,处理公平合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所涉及教学的不同环节,分为四类:课堂教学(A)、实践教学(B)、考试与成绩(C)和教学管理(D)。

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级:级(重大)教学事故、级(较大)教学事故、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主要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见附表1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质量管理与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人任副组长,教务处、质量管理与绩效考核办公室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认定与处理小组,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工作。

第八条 教学事故通过举报查证(包括学生教学信息员反馈信息)、督导检查(含监控督查)两种方式认定,按照“举报必查,确认必究”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发现或被举报后,教务处下达《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教学事故核查认定表》(附表2),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对事故情况调查核实(兼课教师原则上由所聘二级学院处理),当事人写出事故经过,做好取证工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材料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具实报教务处,学校认定与处理小组认真核实并认定事故等级;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不报的部门予以通报并计入绩效考核。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在事故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一条  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奖励性绩效2000元,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比。

第十二条 Ⅱ级教学事故,教务处发文对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奖励性绩效6000元,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当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比。

第十三条  Ⅰ级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对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10000元,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比。

第十四条  同一人员在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Ⅲ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Ⅱ级教学事故处理;累计出现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Ⅰ级教学事故处理;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Ⅰ级教学事故者,视情节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降聘或解聘。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与当事人所在部门考核挂钩,年度考核时按照事故级别扣减部门相应分数。如二级学院发现教学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以失职行为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六条  若教学事故责任人、知情人、举报人等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附表3)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对教学事故的申诉由学校工会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在接到申诉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意见返回申诉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发生本办法未涵盖的其它影响教学秩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和行为,由教务处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山工院字【2010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山东工业职业学院主要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

附表2: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教学事故核查认定表

附表3: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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