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培育计划及评聘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1-10-22 10:01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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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种子”培育计划及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据《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杰出人才培育计划》(山工院字201745号)要求,学院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遴选一批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团队组织能力,高水平成果多,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校内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建设专兼结合的专业带头人队伍,形成“种子”效应,引领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启动学院“种子”培育计划,“种子”即“专业带头人”(以下统称“种子”),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遴选培养“种子”,应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坚持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确保质量。自下而上,公平竞争,定期选聘,动态管理,重在培养。

第二章 计划目标及评选条件

第三条 计划目标

“种子”的选拔范围是校内专任教师、校外兼职教师、行业企业影响力的工程技术人员等专兼教师。从事专业建设及授课的教学管理人员也可参评(以专任教师为主,同等条件下专任教师优先)。“十三五”期间自2018年至2020年学院每个开设专业或专业群遴选培育校内外“种子”各1名,每年遴选培育一批,每批不高于各15人左右,聘期3年。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校内专业带头人选聘条件

1.基本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意识,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团结同志,关心集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2)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技术(学术)发展动向,具有较强的教研、科研能力,学术造诣较深。能主持编制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和专业调研报告等教学文件。

3)理论和实践教学经验丰富,能准确把握课程标准,教学理念先进、方法有特色,在教师队伍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示范性。

4)教学工作成绩显著,教学效果良好。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有较高水平的教研教改成果。

5)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具有“双师素质”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能指导本专业的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室及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6)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对外技术(教学)服务能力,具有一定的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

7)具有全面指导年轻教师业务进修的能力,曾指导过青年教师,或对本专业学术梯队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出贡献。

8)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近3年独立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2门及以上专业核心课程。

2.破格申报条件

在专业领域和学院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青年骨干教师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条件须同时具备下列至少三项:

1)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青年技能名师;

2)近三年在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和三大检索收录)发表2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教改经验(第一作者)论文;

3)获得省级教师业务竞赛一等奖及以上者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省级学生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者;

4)获得过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者,其中省级前三位、国家级前五位;

5)主持或参与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项目(职业教育质量提升项目)或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项目建设。

3.优先评选条件:

累计加分,详见附件2:山东工业职业学院“种子”评审指标体系(另行下发)

1)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教学名师”、“万人计划名师”等荣誉称号者;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技进步)人员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7位人员,二等奖的前5位人员,三等奖的前4位人员。

3)近三年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级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期刊上或国外重要专业学术报刊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发表过本专业的论文或第一作者的教改论文5篇及以上,中文核心期刊2篇及以上;

4)有本专业正式出版专著或教材(担任主编或副主编),国家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优先;

5)指导学生参加一类技能大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荣誉奖项。

6)主持省级或省级学会、协会及以上科研项目,并已结题。

7)主持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专利。

8)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项目(职业教育质量提升项目)建设。

(三)校外专业带头人选聘条件

1.专业对口或相近,在本行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专业的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过硬的实践技能,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有较强的指导实践教学的能力。

3.参与完成过本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及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评聘程序

第五条  由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共同制订有关政策和评定标准,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评聘、后续管理及待遇落实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小组,负责本系部校内外“种子”人选的推荐、资格审查、推荐人选申报及佐证材料的上报工作。各系部每专业校内限推荐1

第七条 评聘程序

(一)系部推荐。

校内“种子”采取个人申报,填写附件1《山东工业职业学院“种子”申报表》后,经系部群众评议、集体推荐、系部初评的方式上报。

校外“种子”可由系部根据专业发展方向和要求,依据选聘条件,客观、公正地确定校外“种子”推荐人选,填写申报表(附件1)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后上报。

(二)教务处审核。教务处负责对系部报送的申报表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学院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系部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评审,提出拟推荐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三)院长办公会审定。院长办公会对“种子”人选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批准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文件,院长聘任。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校内“种子”职责

1.引领本专业(群)统筹建设,组织本专业建设及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专业核心课程开发与建设、专业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

2.负责本专业主要课程的整体教学设计,带领本专业教学团队完成本专业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专业课程开发与建设、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

3.参与生产性实训基地、其他实验实训室、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

4.掌握本专业技术领域发展动态,每年举办至少1次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报告或学术讲座。

5.协助制订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意见,任期内至少指导1名青年教师的培养,

6.负责本专业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指导,每学年对顶岗实习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以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提出建设性建议报告。任期内在企业实践不少于3个月。

7.制定并完成本专业建设周期内的专业建设目标,专业取得省级以上专业建设标志性成果两项以上(教学名师、青年技能名师、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资源库、现代学徒制试点、品牌专业(群)、生产性实训基地、学生技能大赛等)。

8.聘期内在本专业领域内获得下列标志性成果至少两项:

1)在核心期刊(北大核心)发表本专业(或高职教育理论)论文且本人为第一作者。

2)主持院级或参与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项目建设。

3)组织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4)参加教师业务竞赛取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荣誉。

5)主持市级及以上应用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专利。

9.承担学院组织的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及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校外“种子”职责

1.参加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完成本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等工作。

2.调度行业(企业)资源,协助完成本专业技术领域职业岗位(群)调研、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学生顶岗实习、兼职教师聘请、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

3.协助本专业开展与行业(企业)合作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五章 管理、培养、考核与待遇

第十条 管理

(一)对聘任“种子”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或年度考核一次,每三年调整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对完不成任期任务职责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在学期教师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即行予以解聘。考核结果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存档。

(二)在3年聘期内需要进行调整的,需由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院长办公会批准,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公示备案。

第十一条  培养

学院按照“选聘是基础,培养为重点”的思路,为选聘出的“种子” 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条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出专业发展规划,给予重点培养和扶植,同时,在职称评聘、评先树优以及外出进修、学习、交流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考核

1.过程考核

每年度与学院年度岗位绩效考核一并实施,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或不合格,报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作为发放工作补贴的依据。

2.任期考核

三年培育期满,由所在系部、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依据“种子”岗位职责相关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作为是否下一届人选的依据。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十三条  待遇

为调动“种子”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学院建立专业带头人工作补贴制度。对过程考核合格的校内外专业带头人予以补贴,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发放。标准为:校内“种子”是专任教师者每人5000/年,是非专任教师者每人2500/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校外“种子”根据在校工作实际情况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专业建设带头人、课程建设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稿)》(山工院字[2009]57号)、《专业建设带头人、课程建设带头人津贴发放办法(修订稿)》(山工院字[2009]68号)同时作废。

附件1:山东工业职业学院“种子”申报表

附件2:山东工业职业学院“种子”评审指标体系(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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