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工院字〔2017〕57号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
信息索引: | 生成日期: | 2022-09-28 19:23 | 发文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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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工作,帮助更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山东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二章 特殊困难补助经费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经费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院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主要用途有: (一)专项困难补助。主要包括新生专项补助、御寒补助、伙食补助、返乡补助。新生专项补助主要用于帮扶经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购置部分学习生活必需品;御寒补助是冬季时为学生发放的御寒慰问金或等值御寒物品;伙食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返乡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假期返乡困难的学生。 (二)突发困难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父母或自己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父母或自己突患重大疾病,遇到其它意外经学校认定确需资助的。 (三)学费缓交和学费减免。学费缓交主要用于新生入学报到时特困生携带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暂时缓交学费,再依靠助学贷款等其他途径解决学费问题的学生;学费减免主要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交纳全部学费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经自力后仍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流程 第五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管理,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相关特殊困难补助: (一)烈士子女、孤儿;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抚家庭子女、下岗职工子女、残疾或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的学生; (四)学生或父母突然身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五)学生或父母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 (六)学生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七)由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学生特殊困难补助 (一)平时铺张浪费,有酗酒等不良习惯或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者; (二)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原因引起的学习、生活困难者。 (三)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四)由学院资助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专项困难补助。 本人如实填写《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专项困难补助申请表》;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在班内公布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上报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系(部)对班级推荐学生进行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上报的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复审材料提交学院资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二)突发困难补助。 本人如实填写《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班主任首先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系(部),经系(部)审核、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1000元以下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1000元以上的须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学费缓交、减免。 新生入学报到时,特困生携带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如实填写《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学费缓交申请表》,由班主任对特困学生初步审核,经系(部)审核,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上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再依靠助学贷款等其他途径解决学费问题。 学生申请学费减免时,应如实填写《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班主任对特困学生进行初步审核,系(部)审核、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评选时间及发放标准 第九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评选时间。专项困难补助发放时间为每年11月的中下旬,学费补助和突发事件补助发放时间可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于每月的中下旬发放。 第十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评选比例。专项困难补助应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人数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发放比例,学费补助和突发事件补助由学生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发放标准。专项困难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次200元;突发困难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次500-1000元,特殊情况须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学费减免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请获得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用途合理使用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如有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院有权全额收回补助,并取消今后申请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凡获得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每学期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1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四条 各系(部)要做好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自强自立,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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