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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工院字〔2019〕70号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2-09-28 19:57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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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加强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6号)精神,结合《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及金额

(一)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主要资助我院在校生中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各档所占比例由系部自行确定,但2档所占比例不低于分配名额的80%,且获助总人数和总金额要与分配的名额和金额一致。

(二)中专生(含五年一贯制中专阶段)主要资助我院在校生中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取得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烈士、病残、单亲、孤儿、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家庭的优秀学生(建档立卡名单以山东省扶贫办系统数据名单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具体时间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通知时间为准)。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二)公布评审方案。院学生资助科接上级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和名额制定公布本年度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奖金额度、评审方案和具体要求,并根据各系部学生人数和困难生数等情况,按照1:1的比例将推荐名额分配到各系部。

(三)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校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困难证明材料。

(四)班级评议。班级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加学生代表不少于7人的民主评议小组,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班内进行公示后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将评议结果报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评议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享有受助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在申请期间有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2.提交的申请资料弄虚作假或有违背公共道德等不文明行为者;

(五)系部评议推荐。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申报者资格及材料,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综合评议,形成推荐意见。将拟推荐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在系部系部进行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科审核。

(六)主管部门审核。学生工作处对系部评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材料规范、真实。整理汇总后提交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七)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最终评议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要求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通过且资金到帐后按照上级要求发放国家助学金至受助学生银行账户。发放完毕后各系部要组织相关学生进行核实签领并将发放签领表交学生资助科存档备案。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学院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系部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学院将在适当时间安排人员对受助学生进行家访,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金者,将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对获国家助学金者进行核查,对于入伍者、退学者、休学者、被开除学籍者、死亡者等取消尚未发放的助学金;对于不符合第三条且情节严重、拒不改正者也可酌情取消尚未发放的助学金。

(七)对于被追回或被取消的助学金,重新组织评定递补。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山工院字〔2011〕29号)同时废止。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201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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