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工院字〔2021〕109号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
信息索引: | 生成日期: | 2022-09-28 19:59 | 发文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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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不断完善育人机制,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重点扶助和多人受益相结合、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以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上报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A一般困难、B困难、C特殊困难。 第九条 认定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C等“特殊困难学生”: 1.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央下发名单比对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2.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2.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7.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困难和一般困难请各评议小组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评议认定: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按照学生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将提前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和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每学年开学后,学工处下达困难认定通知后,各学院组织学生自愿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详见附件3)进行困难认定申请,收取相关困难证明材料。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困难程度进行评议认定,在班内公布无异议后报本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4.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5.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群众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在调查情况属实后,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群众在接到本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在调查情况属实后,应协调相关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学工处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报送的各项评议认定资料,结合各专业差异等因素,在征得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意见后,对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每学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低于困难学生数的30%),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按照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8.学校及二级学院应开展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的主题活动,教育学生讲诚信,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在困难认定过程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取消当学年及之后学年的一切评奖评优,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9.学生资助科要加强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方式: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临时补贴、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未经困难认定或经认定不困难的学生,不享受以上各种资助(认定为省级以上建档立卡的困难学生按照上级规定享受学费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休学、退学、入伍期间,不享受各种困难资助。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退还对其的特困资助及减免的学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山工院〔2012〕36号同时废止。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202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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