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工院字〔2021〕111号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
信息索引: | 生成日期: | 2022-09-28 20:21 | 发文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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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遵守校规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一条 学生工作处全面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各二级学院及相关处室等用工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学生工作处将不定期对在岗学生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及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情况,将扣除相关勤工助学津贴并责令用工部门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条 每学期初各用工岗位需在第三周前填报《山东工业职业学院部门勤工助学岗位情况统计表》并提交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岗位课程使用表,便于勤工津贴核算及管理部门抽查在岗情况。用工部门如有增加岗位需求请于开学前三周在办公系统按照相应的模板完成申请提报工作,过期将不可再申请。 第三条 各用工部门每学期最少组织1次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以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期末按照要求上报安全教育岗前培训情况总结。 第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首先要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工业职业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到所属学院核实盖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学生工作处根据用工部门需求结合学生申请意愿统一安排上岗,《山东工业职业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留存各用工部门。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经学院学生工作处确定的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包含一般勤工助学岗、工学交替岗);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几次、一段时间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如校县结对及其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管理。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上岗工时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用工岗位每月根据学生的工作时间进行考勤,津贴标准按照一般勤工助学12元/小时(仅限课外活动时间)、工学交替18元/天(自习课和课外活动时间)。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 第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津贴按月发放(含已完成的临时岗位津贴),由用工部门统计填写《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津贴发放表》(以下简称《发放表》)并于每月的7日之前将上月的《发放表》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统一由计划财务处直接打入相应的学生账户。用工部门组织学生核实签领并将签领表交学生工作处存档备查。 第九条 由个人和其他单位支付劳动津贴的校内岗位(如餐厅、快递站)每月按照本条例要求报送《发放表》至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与学生工作处签订相关合同,为学生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学生工作处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校内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上岗。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和工学交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工院字〔2009〕25号)同时废止。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202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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