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工院字[2015]38号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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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体学生。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竞赛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处分适当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坚持教育和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二)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免于行政处罚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但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校园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及提供赌具、赌场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初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诈骗和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退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作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意窝赃、销赃者,与作案人同等处理;知情不报或作伪证者,比照作案人降一级处分。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按价赔偿。价值在500元以上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敲诈、勒索者;强迫他人消费、恶意侵占他人财物者;以借用为名,占用他人财物,三个月以上不归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封建迷信活动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声像、网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书写、张贴大小字报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反动、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行为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参与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或者为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提供方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参与者,除赔偿受害者医疗等费用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带头打群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管制刀具等凶器,或打架中使用管制刀具等凶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结伙打人、寻衅报复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八)酗酒或酒后肇事的,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校园内乱扔垃圾者,学期内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依次加重处分。从室内往外乱扔垃圾者,加重一级处分。因乱扔垃圾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十)对在校园内教学楼、学生公寓、餐厅、实训楼、实习车间、图书馆、办公楼、广场、运动场、体育馆、马路等场所抽烟者,学期内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依次加重处分;因抽烟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十一)制造或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罢课、罢操、罢考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盗用或者伪造学校公文、印章、文件、档案、证件、证书等,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对未经批准组织跨校社团或成立同乡会,搞各种名目的非法聚会者,或者以学生团体的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给予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记过以上处分,给予参加者警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欺负奴役他人、有损学校声誉,经批评教育而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违反课堂纪律或不服从教师教学安排,干扰课堂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涂改考卷、成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非法手段取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考试、考查或测验时有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在校期间再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8学时计算,十五分钟以内的迟到、早退两次计旷课一学时。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6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课超过24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3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旷课超过32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课超过40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6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超过72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108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谎报考勤结果,欺骗组织和老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故旷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一个月内旷操五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活动,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微博、贴吧、论坛、微信、qq、新闻媒体等,歪曲事实、发布虚假信息,诋毁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声誉,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手机等信息网络危害国家、集体或个人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取他人网络地址或帐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九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它后果者,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五)对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违反作息制度,不按时熄灯或熄灯后不能及时就寝而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仍不改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违规使用各种大功率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改线的,除没收用电器具、赔偿经济损失外,对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规而引起火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发火灾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男女生不得擅自互串宿舍,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受处分期间,取消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求职补贴和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等)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时,可参照本条例相似条款或学校的其他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二)违纪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配合学校查清有关问题并有积极表现的;

(五)积极赔偿受害者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六)其他可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多次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或抗拒批评教育的;

(四)故意隐瞒违纪行为或给学校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的;

(五)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七)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八)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九)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十)涉外活动违纪的;

(十一)违纪群体为首者。

第三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其所在系部应查明学生的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分管领导审批,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涉及教学管理以及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审查认为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经审查认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其所在系部应查明学生的违纪事实,学生须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字,同时将学生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送达当事学生,当事学生可以在接到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系部递交申辩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未递交申辩材料的,视为放弃。

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纪律依据,对学生予以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可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涉及打架斗殴、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治安案件),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调查,安全保卫处应于两周内调查完毕。涉及单个系部学生的,安全保卫处将调查结果、处分建议等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部,并通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处理;涉及不同系部学生的,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并通报学生所在系部,由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被司法、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本条例应予以处分的,安全保卫处应及时将材料转送当事学生所在系部(涉及不同系部学生的,送交学生工作处),并通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系部或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系部应在发现违纪行为或收到材料后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对有关系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及时处理;有关系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系部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违纪学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生源地、政治面貌、所属系部、班级和学号;

(二)违纪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违纪处分进行申诉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部门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当事学生所在系部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并公告,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字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系部记录在案(班主任和至少两名班干部见证)。拒签不影响决定的效力,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受到处分的学生,当事学生所在的系部应当书面通知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近亲属。

第二十三条 当事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违纪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申诉的,视为放弃,具体办法按照《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可按期终止;获得校级以上荣誉或奖励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审核,可由原批准机关作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其他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经一年以上的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申请撤销处分。获得校级以上荣誉或奖励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审核,可由原批准机关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要定期(每月一次)向班主任写出思想汇报,未按时交思想汇报,每少一次延期一个月撤销。要求撤销处分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和班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在外实习的学生由实习单位写出考察意见),系部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原处分部门制作撤销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若毕业前处分未撤销,其处分决定一律记入本人档案;在学生毕业前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的,作结业处理;结业学生可以于次年四月份向学校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考察意见,学校可以撤销处分,按《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特殊情况,可延后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具有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籍,在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接受成人教育的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 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受处分、撤销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及时录入学院青果高校学生综合管理系统,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涉及教学管理以及考试违纪作弊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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