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工院字〔2022〕37号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 2022-09-28 20:52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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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加重其处分。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安全保卫处、法律事务机构、二级学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数须为单数。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针对处室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针对二级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受理部门受理学生申诉,应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该申诉事项处理或处分过程的;

(二)是申诉人近亲属的,或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申诉人、该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对学生申诉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做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四)处理其他与学生申诉有关事宜。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于学校作出的下列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涉及学籍管理的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申诉所针对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未生效的;

(二)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三)超越申诉范围的;

(四)超过申诉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已立案受理的;

(六)自动撤回或放弃申诉无正当理由又重新提起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形。

申诉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四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在申诉受理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公开进行,但如涉及学生隐私权等申诉人请求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进行。对涉及个人隐私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及知情人有为申诉人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全体参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变更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有权直接作出决定;

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提出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申诉受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学生和老师可以旁听。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条 以听证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当日或择日,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作出处理决定,宣布相关当事人重新参加会议,宣布处理决定。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4日起施行,原《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山工院字〔2017〕5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2022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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